我國的房地產出售回租和國外的情形有顯著的不同 , 一是主要運用于新開發的收益性較高的商業地產 , 因此不僅具有融資屬性 , 也成為開發商的促銷手段之一 ; 二是將一宗面積較大的適宜整體經營的商業地產分割成許多小份的產權來銷售 , 然后整體回租。售后返租對我國大型商業地產的發展起到了顯著的促進作用 , 但由于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在我國出現不久 , 在理論認識上還不成熟 , 在實踐上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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