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眾與大潤發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原則
這其實是一個誠信經商的問題。不管這兩家其過程誰是誰非,最終法院怎樣評定,都只是過程與結果而已。單從對此事件的報道來看,我們姑且認定報道所表述的全部是事實。那么,分眾與大潤發其實都違背了一個經商原則:誠信經營。
首先來看大潤發,假若如分眾表述的那樣,大潤發在實際經營中違背了合同約定,并損害了分眾的利益,那么大潤發就違背了商人的誠信原則。分眾作為大潤發的合作者,有一種叫法是“合作伙伴”。既然是伙伴,那在合作過程中就應該像伙伴一樣,大家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互利互惠。有了大潤發的支持,分眾會做得更好;同樣,有了分眾的認同,大潤發也會掙得更多,掙得更長久。
從誠信的角度來看,大潤發在陳述中表示出現分眾所指的幾個問題,是因為政府限電、廣告顯示屏故障等緣故。但是,出現問題的時候,大潤發為什么不通知分眾。把這個信息傳遞給分眾,這也是本著誠信的原則,互利的原則。
從超市的角度來看,其供應商存在很多種形式。有提供實體貨物的,有提供無形資產的,有提供技術支持的,只要是與超市合作產生資金流,那就都應歸屬于超市的供應商。以此來看,分眾也是大潤發的供應商。對待供應商,超市不能一味地站在強勢位置,供應商有得賺才會支持超市;同樣有了企業的支持,供應商才會賺得更多。這是相互的,不能說超市處于強勢地位,我就是大爺,你就得聽我的。
再來看分眾,為什么說分眾也不誠信呢?既然分眾與大潤發簽定了合同,那么大家就應該按規矩辦事,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合同里約束了分眾與大潤發應該承擔的責任及得到的利益,當大潤發出現遮擋、斷電等行為時,分眾首先采取的應該是先與大潤發進行溝通。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才去采取其他措施,而不是耗資25萬元去搞暗查。這25萬元有必要嗎?也許是有錢人(公司)對這些小錢無所謂吧。所以,分眾也違背了誠信原則。
再者,真如大潤發反擊的那樣,分眾是因為出現財務困境而去采取的這種措施,那分眾就更不是一個誠信的商人了。誠實是一個人的處事原則,不應因為利益與損失、年齡長幼、學歷高低、財富多寡而有所改變。這是立足之本。
(作者:馬啟文 聯商網《店長》2009年5月刊特別策劃 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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